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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钢珠是否定义为弹药”的法律意义分析. 毫无疑问,支持或反对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两种对立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司法实践中,采用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有关涉案人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差异极大。. 主要是因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 ...

  2. Apr 24, 2023 · 枪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国家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切莫制造、购买、私藏、持有枪支、弹药。. 审核丨李刚. 编辑丨鲁冲. 文字丨叶宝云 肖琳. 原标题:《【法官说法】第60期:“能工巧匠”非法制造枪支,这 ...

  3. 一般咱们说的那个“违法”的玩具指的是发射BB弹的软气枪,那个东西就是在保证不伤人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射击性能,它本身就没有威力可言,从BB到水弹下一步估计是激光和操作,一切的一切都因为和“”沾边,跟沾边就暴力,就危险,那就是严格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 4.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 6.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 7.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 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9. 公安部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及加强气枪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规全文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1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司法部

    文号: 司规〔2020〕5号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20年06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枪弹痕迹鉴定。包括枪械射击弹头/弹壳痕迹检验、枪弹识别检验、枪支性能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支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种检验、枪击弹孔检验、枪支号码显现,以及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所涉射击残留物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枪击事件中痕迹的形成过程及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法规全文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 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5月7日

    法规全文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 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法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 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四、 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 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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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 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一些地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并且呈现出新的动向。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非法流散社会,构成安全隐患;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贵州、青海等重点地区制枪窝点外移,广东等沿海地区走私、改制仿真枪增多,私制枪支人员、技术扩散;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隐蔽性,查处难度大;一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获取.枪支,妄图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部分地区持枪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枪犯罪与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犯罪合流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由于涉枪犯罪大多跨区作案,涉案人员成份复杂,流转环节多,追查任务重、难度大,侦查成本高,客观上给防范打击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面对新形势下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的防范打击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涉枪重点人员动态监控不到位,涉枪犯罪信息传递不畅, 非法枪支流通渠道没有完全堵塞,追查枪源、制枪窝点、贩卖网络不彻底,地区、部门、警种间还未形成整体合力,发现、控制、打击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有效解决涉枪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大力加强防范打击协作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涉枪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枪患不除,社会不安”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落实防范、控制、管理、打击的责任和具体措施,大力推进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部门、各警种的整体作战优势,真正形成联合查控、联动打击的合力,切实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 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落实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以及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警种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真正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刑侦部门主要负责持枪犯罪案件、盗抢枪支弹药案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通报、交流涉枪犯罪信息(包括涉及枪支的类型及惯用的暗语),分析研判涉枪犯罪形势,研究防范、打击对策。 治安部门主要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重点人员监控工作,查办管辖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五类涉枪刑事和治安案件,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深挖摧毁制枪窝点和贩卖网络。 网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网上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督促网站运营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清理、整治互联网涉枪违法信息,收集、核查网上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做好涉枪案件的网上线索调查和取证工作。 行动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侦办涉枪案件的技术支持,对利用手机短信贩卖枪支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监控和收集、梳理,及时发现、提供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刑侦等部门侦办疑难涉枪案件和利用手机短信息贩卖枪支的违法犯罪案件。 禁毒部门主要负责涉枪毒品案件的侦办工作,积极利用毒品检查站查缉枪支弹药,及时将有关涉枪信息通报刑侦、治安等部门,并配合做好深挖追查枪源和贩卖网络工作。 边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走私贩枪的查堵工作,严防枪支弹药非法流入、流出,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携带枪支入出境的查堵工作,及时查处走私、携带枪支入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铁道、交通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堵的优势作用,切实加大对进出场站、码头和列车、客车、船舶的查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堵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违法犯罪活动。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在押涉枪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矫治,运用监管工作的各种手段,广泛获取涉枪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办案部门查明涉枪违法犯罪事实。 三、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公安部决定,成立联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由刘金国副部长担任组长,治安、边防、刑侦、网监、行动技术、监管、禁毒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治安管理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公安机关也要逐级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和促进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协作工作机制的运行。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要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治安、边防、刑侦、网监、行动技术、监管、禁毒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涉枪犯罪形势,研讨工作措施,研究解决防范打击涉枪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枪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与沟通协商,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对涉枪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青海、贵州等制贩枪支犯罪重点地区要与周边省区建立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情况,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研究分析涉枪犯罪活动规律、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共同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 (二)情报信息通报制度。由刑侦部门牵头,治安、边防、网监、行动技术、监管、禁毒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会商研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重大涉枪案件及线索要随时通报。各部门、警种要确定专人担任情报信息联络员,在公安网建立专门的涉枪犯罪信息交流平台,健全涉枪重点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及时录入并通报涉枪案件线索和发破案信息,保持情报信息交流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工作。要加强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和国家安全、军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有关涉枪线索。地区间要加强协作,对涉及外地的每一起涉枪案件、每一名涉枪人员、每一支涉案枪支的信息都要迅速准确通报涉及地公安机关,涉及地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并进行反馈。 (三)联合查堵制度。由治安部门牵头,积极会同刑侦、网监、行动技术等部门全面收集、掌握涉枪重点人员情况,落实管控措施,发现涉嫌制贩枪支的重点人员,及时通报行动技术和网监部门,依照规定采取技术监控措施,掌握其违法犯罪动向,为准确打击提供有力条件。要加强对生产、销售枪支弹药企业的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管住管好枪支弹药,严防枪支、零部件和子弹流入不法分子手中。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邮寄、快递、物流等运输服务单位的治安管控,严格督促落实开包检查和实名登记制度,强化对重点场所、部位、交通要道的检查,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有效查控堵截枪支弹药的非法流动。铁道、交通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堵的优势作用,切实加大对进出场站和列车、客车的查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堵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行为。各边防、海关缉私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警务协作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对货物和人员入出境的检控力度,注意发现查处携带、走私枪支入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走私贩卖枪支渠道,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枪支入出境。青海、贵州等制贩枪支重点地区要与周边地区联合查堵,协同作战,落实查控堵截措施,注意发现和拦截非法贩运枪支弹药行为,严密控制非法枪支弹药流入、流出渠道,有效切断贩卖枪支通道;对发现流入外地的车辆和人员要立即通报涉及地公安机关进行查控,形成强有力的包围圈。 (四)协作办案制度。由刑侦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地区间协作办案制度,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形成整体作战合力。要充分利用“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和“全国枪弹痕迹自动比对系统”,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全面分析研究在侦的重特大涉枪案件,适时召开案件协调会,积极开展案件串并侦查。要高度重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贩枪的查办工作,建立网络、手机短信贩枪案件的协作办案制度。对涉嫌利用网络、手机短信贩卖枪支弹药的线索,网监、行动技术等部门要及时进行落地调查,配合刑侦、治安等部门开展侦查工作,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涉及范围广、涉案人数多、枪支数量大的案件要视情由部、省挂牌督办,案发地公安机关与相关地公安机关要共同会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案小组,落实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实行破案责任制。要建立涉枪案件剖析制度,对每一起涉枪案件要认真剖析,查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和改进防范打击工作。涉枪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要与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定期召开办案工作协作会,采取超常规措施,形成高压态势,共同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五)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案件线索受理、通报、查办、协作等工作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既要对防范、管理、控制、打击、协作等方面工作进行考核,还要对每一起涉案枪支弹药来源、流向的深挖追查工作进行考核。要将考核业绩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点,与立功受奖、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挂钩。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落实专门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对破获重特大涉枪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时提供线索查破重大案件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涉案枪支弹药来源、流向追查有力的单位、人员,要给予重奖;对积极开展贩卖枪支情报专案侦察的,应当根据工作成效给予专案经费补助;对群众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取信于民。对因防范、打击工作不力,导致涉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协查不力、配合不到位,贻误侦查战机,导致发生涉枪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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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就确定气枪及铅弹制造企业以及加强气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气枪(铅弹)制造企业的确定 (一)准予以下9家企业制造气枪并予以颁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同时准予其生产气枪铅弹并予以登记: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华机器厂、上海气枪厂、广州气枪厂、福建清流气枪厂、江苏新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气枪厂、绍兴雪峰气枪厂、广东恩平气枪厂(暂缓发证)。 鉴于广东恩平气枪厂已经搬迁新址,其《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须待公安部安排专家组考评合格后方予颁发。 (二)准予以下3家企业制造气枪铅弹并予以登记: 郑州强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近江体育用品厂、四川燎原机械厂。 二、 气枪的配置范围、条件和购置申报程序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开展游艺活动需配置气步枪的,应填写《民用枪支审批表》,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需配置气步枪的,应填写《民用枪支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持有气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备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开展射击游艺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安全设施、枪支保管条件。 以上“游艺活动”中属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需凭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配置气枪(铅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批准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运输和配购证件,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置,并于配购后的30日内向原批准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三、 气枪(铅弹)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批、执行 准予配置气枪(铅弹)单位和个人所需气枪年度需求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所在地需求的申报情况提出,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气枪(铅弹)年度需求计划应于上年度10月底之前报公安部,增补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公安部。气枪(铅弹)由各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按公安部批准的年度配售限额,按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后,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购。 气枪制造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的审批、下达以及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用气枪的配置适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744号)。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通知上述气枪(铅弹)制造企业于2000年1月底前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申领《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和登记手续。 附件:气枪(铅弹)制造企业准予生产的产品名录(略)

  4. Apr 22, 2018 · 为依法办理涉枪支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改,下称《涉解释》)和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 ...

  5. Mar 8, 2018 · 经鉴定,查获的一支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 Jan 12, 2022 · 二是保持涉枪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根据动力的不同,枪支主要分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看,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